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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系、雙主修及學程
輔系
1.申請資格:自第二學年起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限,填具申請表及歷年成績單,經主、輔系雙方系主任同意,送教務單位核可。申請輔系之學生,除須符合本校相關辦法之規定外,應符合擬申請之各系規定,例如擬申請企管系為輔系,應符合企管系公告之條件。擬申請本系者,應符合以下規定:(1)修畢最近兩學期課程,學業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2)前兩學期成績班級排名在原班前百分之五十之學生為限。
2.學分計算說明:修習輔系學生應注意,修習課程是否得同時採計為主系與輔系畢業學分,因各學系規定不同,應事先確認後再行修課,並辦妥學分抵免或免修等相關手續。若未完成規定程序,將依開課系所計入其畢業學分,無法重複。
3.修習課程與學分:請參考本系學士班專業科目課程規劃表。以申請學年度為準,若於112學年度申請,請參考112學年度學士班專業課程科目規畫表(請到課程架構頁面參考與下載)。
4.修業規定:(1)須修畢本系開設專業課程30學分(含)以上,始能取得輔系資格。(2)前開30學分之課程,可由選修輔系學生自本系之基礎必修(統計學、經濟學與民法概要除外)與群組選修課程中自行選擇。但有註明「先修科目」之課程,其先修科目需先行修畢,不可同時或顛倒次序修課。先修科目為全年課程者需修完全年,且任一學期成績不得為零分。(3)法律學系學生申請輔系時,若於該系已修過「土地法」,須就該科之歸屬作一選擇(計入輔系或主系畢業學分)並知會兩系;若未修過土地法,則必須修習本系開設之土地法方可計入輔系學分。
5.修課計畫書:依本校註冊組公告通過申請後,請先詳閱本系之修業規定,並填妥修課計畫書(格式點此下載),於申請通過該學期加退選結束前送至本系,將由助教協助檢視修習順序並給予建議。
雙主修
1.申請資格:學生得自第二學年起(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申請修習雙主修,申請雙主修者最近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需達七十分以上,依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期限及公告內容提出申請,經主系及申請加修之雙主修學系雙方同意,送教務單位核可。轉學生就讀本校一年後始得申請修習雙主修。擬申請輔系及雙主修之學生,除須符合本校相關辦法之規定外,應符合擬申請之各系規定,例如擬申請法律系為雙主修,應符合法律系公告之條件。擬申請本系者,應符合以下規定:前兩學期成績班級排名在原班前百分之五十之學生為限。
2.學分計算說明:修習雙主修學生應注意,修習課程是否得同時採計為主系與雙主修畢業學分,因各學系規定不同,應事先確認後再行修課,並辦妥學分抵免或免修等相關手續。
3.修習課程與學分::請參考本系學士班專業科目課程規劃表。以申請學年度為準,若於112學年度申請,請參考112學年度學士班專業課程科目規畫表。
4.修業規定:(1)須修畢本系開設之全部基礎必修課程,並於6個群組中至少應修習完畢1個群組之全部選修課程,學分合計達70學分(含)以上,始能取得雙主修學位。(2)統計學、經濟學、民法概要等3科課程可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免修。唯其總學分數不得減少仍須修足70學分(含)。(3)學生若修過「民法總則、民法債篇總論、民法債篇各論、民法物權、民法親屬、民法繼承」等六科,可申請免修本系「民法概要」6學分。(4)法律學系學生申請雙主修時若於該系已修過「土地法」,可以申請免修;若未修過土地法,則必須修習本系開設之土地法方可計入雙主修畢業學分。(5)基於鼓勵立場同意雙主修學生在符合學校互選辦法規定且經相關授課教師同意後可至本系進修學士班修課。(6)112學年度以後申請雙主修之學士班學生必須修習至少一科本系開設的全英語課程,方能取得雙主修學位。
5.修課計畫書:依本校註冊組公告通過申請後,請先詳閱本系之修業規定,並填妥修課計畫書(格式點此下載),於申請通過該學期加退選結束前送至本系,將由助教協助檢視修習順序並給予建議。
學士非跨域微學程(小輔系微學程)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士學分微學程
英文名稱:Non-Degree Bachelor Program in Real Estate and Built Environment
1.教育目標:為增進學生對於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各領域之基礎知識與相關議題之了解,培養學生對社會觀察力並啟發學生對公共事務參與興趣與能力
2.取得證書所須修習學分數:8學分。(自本系指定課程中任選,詳見科目規劃表)
3.修習對象:非本系但對相關領域有興趣之學生
4.設置要點與科目規劃:請詳見本連結(點此)
5.微學程證書申請:110-1學程證書申請至110/11/9止。請依本校教務處公告時程與程序(點此連結),檢附「歷年成績單」+「證書申請單」,繳交至本系辦公室。經審核逕送學校,由校級行政單位發給學分學程/微學程結業證明書。
6.學生修習學分學程及微學程須留意相關規定(同時也需參照各學程的設置要點),修習學分中至少須有6學分不屬於其主系、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且申請認證的科目須符合以下條件:(1)跨領域學分學程:至少二門非學生主系的專業科目。 (2)微學程:至少一門非學生主系的專業科目。
教育學程(主管單位:師培中心) 學分採認相關事項
1.師培中心教育學程課程之畢業學分採認分為兩種:A.教育專業課程(成績單顯示師培中心教必或教選)B.專門課程(成績單顯示為開課程開課系所或外系)
2.依國立臺北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第 19 條: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係其在主修、輔修系所外,加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但放棄教育學程之修習者,不在此限。
3.本校各系採計方式說明與參考(112學年度)
(1)企管系/不動系/經濟系:A.不採計為本系畢業學分;B.採計為外系學分(有上限);
學生如果放棄師培生身份,已修的師培中心教育學程課程(A及B),皆視為外系學分(有上限)。
(2)法律系
學生未放棄前:A.不得計入畢業學分,B.非法律專業科目者計入外系學分(有上限)
學生放棄後:A.及B.非法律專業科目者皆可採計為自由學分(有上限)
法律專業科目,以在本院修習為限,其他學院開設的法律科目,無法採計為法律學系自由學分。
4.師培的教育學程未列入本校學程拼圖中,本校學程修讀辦法第九條本辦法不適用教育學程。